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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被告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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