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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晟建材有限公司等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

發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 萬4,

000 元,應繳裁判費8 萬8,912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 萬8,4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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