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晟建材有限公司等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
發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 萬4,
000 元,應繳裁判費8 萬8,912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 萬8,4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