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被告
-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三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洪自明
- 被告
- 高全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繳納,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