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22號
- 原告
-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楷崴
- 原告
- 高一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進銘律師
- 被告
- 傳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應提出系爭三部車輛最新車籍登記資料。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24,740 元+43,500元=168,2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