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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22號

辦理汽車過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原告
高一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被告
傳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應提出系爭三部車輛最新車籍登記資料。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24,740 元+43,500元=168,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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