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 原告
-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伍思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武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宋秀香
- 被告
- 柏鴻土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炳煌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庭律師
- 參加人
-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