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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宇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咪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6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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