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 原告
-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志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16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