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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
統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沐村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林世俊等人與被告臻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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