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
- 原告
- 林世俊
- 原告
- 黃士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仁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被告
- 臻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 參加人
- 統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沐村
- 訴訟代理人
- 王小玫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經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具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劉宇霖續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