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589號
- 原告
-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訴訟代理人
- 顏韶逸
- 被告
- 正廣鋁材行
- 法定代理人
- 蕭金月
- 訴訟代理人
- 吳典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廣鋁材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