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92號
- 原告
- 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揚
- 訴訟代理人
- 周宏霖
- 被告
- 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 540,000元(每月租金4,500元x12月÷10%=54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630,000元(540,000元+90,000元=630,000元 )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