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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692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92號

原告
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揚
訴訟代理人
周宏霖
被告
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
  540,000元(每月租金4,500元x12月÷10%=54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630,000元(540,000元+90,000元=630,000元
  )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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