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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7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793號

原告
台灣大戶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福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被告
吉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竹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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