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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890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8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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