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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源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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