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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姚水文

  • 當事人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游子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026號原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宇 訴訟代理人 陳日中 被   告 游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 月3 日14時11分許駕駛車牌456-B2號營業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新五路1 段楓江路口時,因未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行駛致撞擊原告所有由訴外人林彥志所駕駛車號000-00之營業用大客車,造成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87,720 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損害賠償。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泰山區。又被告住所地係設籍新北市八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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