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02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合紅龍台灣料理餐廳即劉佳泰
被告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合紅龍台灣料理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合紅龍台灣料理餐廳即劉佳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