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 原告
-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毅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毅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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