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廖年吉
- 當事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原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苡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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