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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 當事人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原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苡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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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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