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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6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49號

原告
黑底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凱翔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梅文欣律師
被告
仲誼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啟儒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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