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樓俊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介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82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簡字第86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82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