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賀俊強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朱志華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1,1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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