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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胡宏文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朱志華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1,1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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