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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

原告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美
被告
林照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合約書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就租賃汽車牌照契約涉訟時,係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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