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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秋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相庭
訴訟代理人
呂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犬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顗臻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犬良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萬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合計伍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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