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2號
- 上訴人
-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雅雄
- 被上訴人
- 陳建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