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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

原告
吳昌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9,152 元(含健保應補償金額91,584元、勞保應補償金額180,144 元、勞退損失金額186,624 元、加班費金額1,010,880元、國定假日工資190,080 元、特休假損失折算工資99,84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惟其中1,300,800 元係請求加班費金額、國定假日工資及特休假損失折算工資,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6,985 元(13,969元×1/2 =6,9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1,439元(18,424元-6,985 元=11,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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