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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陳震聲、吳文進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誠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誠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62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52,731元+訴之聲明第2 項19,731元+訴之聲明第3 項11,600元=8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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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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