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被告
- 誠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62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52,731元+訴之聲明第2 項19,731元+訴之聲明第3 項11,600元=8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