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告
誠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62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52,731元+訴之聲明第2 項19,731元+訴之聲明第3 項11,600元=8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