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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 原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原   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所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並查報修繕供水系統至可供使用之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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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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