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台灣穌丹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穌丹燕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念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美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12 萬0,200 元(計算式:3,671,400+149,600+149,600+149,600 =4,120,2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1,8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