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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杜婉寧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移動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訴之聲明第1 項:每月租金75,000元12月10%=9,0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訴之聲明第2 項:525,048 元。

合計:9,525,048 元(9,000,000 +525,048 =9,525,048 )。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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