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朱耀平
- 當事人楊進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87號原 告 楊進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馳國際有限公司、宏大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二項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資料,合併聲明第一項、第四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連同聲明第三項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就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另聲明第2項部分僅陳述「被告唐 馳國際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房屋內重鑿之通道門封閉及重置通往二樓室內樓梯以回復原狀且清空私人物品」,未依前揭法規提出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亦未提出足供證明或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又關於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 宏大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營業登記遷出登記部分,為非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補繳 裁判費3,000元。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2項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資料,合併聲明第1項、第4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連同聲明第3 項裁判費3,000元,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計算式:月租8,000元x12月÷10%=960,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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