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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原告
黃淑芬
被告
勝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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