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何飛鵬
- 原告書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2號原 告 書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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