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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李蘇美亮

  • 原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   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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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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