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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被告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舒華
被告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定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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