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肇
- 被告
-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舒華
- 被告
-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禇定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