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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原告
盛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北調字第376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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