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蔡和憲

  • 當事人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吳忠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原   告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姿菱 人 原   告 吳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7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