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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8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82號

原告
馥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茂丞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401 室、402 室及403 室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

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

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依

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計算,

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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