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53號
- 原告
- 壢都渡假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9,9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