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吳若萍
- 當事人蔡明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蔡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啟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0,573 元(1.薪資及代墊款為29萬4,932 元;2.資遣費3 萬6,075 元;3.勞退金5 萬0,256 元;4.勞保費4,920 元;5.健保費4,390 元;6.以上合計39萬0,57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惟其中29萬4,932 元係請求薪資及代墊款,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1,6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00 元(計算式:4,300 元-1,600 元=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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