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38號
- 原告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莊馨旻法扶律師
- 被告
- 得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補字第9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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