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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胡宏文

  • 原告
    賴弘祥
  • 被告
    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賴弘祥 被   告 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5日由原告之受僱人國賓VILLA 管理服務中心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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