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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8號

原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訴訟代理人
黃晴筠
被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光
訴訟代理人
蕭博丞

      吳碧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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