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27號原 告 田慧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7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