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