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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 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嘉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8,3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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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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