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張嘉驊
- 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嘉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8,3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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