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公司因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116 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