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原 告 陳韻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70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