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
- 原告
- 陳韻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米洛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70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