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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蔡明哲水啟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原   告 蔡明哲 被   告 水啟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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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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