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原 告 蔡明哲 被 告 水啟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