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
- 原告
- 張肇顯
- 被告
- 薩摩亞商德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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