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陳振國
- 原告張肇顯
- 被告薩摩亞商德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0號原 告 張肇顯 被 告 薩摩亞商德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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