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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許譯文

  • 被告
    達榮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譯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廖珍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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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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